实施信用限制 主动履行义务

时间:2019-11-25 作者:中国洛都网

西华县人民法院 王改英

“全靠法院的关心,我才能追回赔偿款,太感谢法院了。”11月8日,当从执行法官手中接过赔偿款时,申请执行孙某显得非常激动。孙某说,他申请执行只是咽不下这口气,想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,没想到法院这么快就帮他执行到位。

孙某是西华县人民法院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申请执行人。2019年2月,孙某驾驶一辆摩托车与被执行人谭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,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孙某受伤。交警部门调查后,认定谭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。该案经西华县法院审理,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孙某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7967.05元,谭某承担1079元。

判决生效后,因谭某没有履行义务,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进入执行程序后,执行查询了谭某的银行账户,没有发现存款。后执行法官找到谭某的原住址,但谭某已搬离原租住房屋,不见踪迹。执行法官采取了多种执行措施,仍未能找到谭某及其财产。为此,法院将谭某录入全国执行系统,对谭某信用进行限制。

两个月后,谭某主动找到法院,主动表示愿意履行义务。原来,谭某办理贷款过程中被银行告知其尚有案件未履行义务,因信用有瑕疵,银行拒绝给谭某办理贷款。无奈,谭某只好硬着头皮找到法院,主动履行了义务。

最终,法院将执行款交给了孙某,同时解除了全国执行系统对谭某的信用限制,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处理均感到满意,该案以和谐方式圆满结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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